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审批权限和审批环节的通知
2014-07-24 来源:
市防办〔2014〕99号
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审批权限和审批环节的通知
各县(区)人防办、各科:
为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提高人防行政审批速度,减少审批环节,进一步简政放权,根据自治区人防办新的《人防行政审批操作规范》,现将防空地下室审批权限和审批环节调整如下:
一、审批权限调整。应建防空地下室20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报自治区审批;20000平方米(含)以下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防空地下室由市人防办审批;5000平方米以下的防空地下室由县人防办审批。
二、审批环节调整。自治区不再审核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该环节由市级人防办自行把握。为与自治区对应,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批环节不再报市级人防办,由各县人防办自行把握。
三、要求。各县(区)人防办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依法依规审批,防止出现违法违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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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