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防办行政审批服务“马上办”作风效能建设实施方案

2015-12-25       来源:

 

 

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全市行政审批服务“马上办”作风效能建设改革工作的通知》(市政办〔201582)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审批“马上办”作风效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456号)精神,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行为,深化审批服务“马上办”作风效能建设改革工作。现结合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市本级行政审批服务“马上办”作风效能建设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最大限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清理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联的中介服务行为;树立行政审批服务“马上办”工作理念,最大限度提高服务窗口现场办结比例和即办件比例,最大限度缩短办结时限,实现即办件马上办结、承诺件马上受理,所有审批事项程序最优、环节最简、时限最短、效率最高。创新行政审批服务“马上办”工作体系机制,落实“马上办”各项措施,力求形成“立说立行、马上就办、限时办结、办就办好”的工作格局。

二、工作内容

㈠清理公布实施“马上办结”审批事项,提高审批事项“马上办结”率。

对本部门审批服务事项按“马上办结”(即“简单事项”,由窗口当场审批办结的事项,办理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窗口办结”(即“一般事项”,不需要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事项,由窗口带班领导或窗口负责人在服务窗口和承诺时限内审批办结的事项)、“限时办结”(即“复杂事项”,需要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事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事项)进行分类清理,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通过市政府网站、市主要媒体和市政务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布实施,同时在桂林人防信息网、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相关栏目上公布。

㈡“马上受理”审批事项标准化服务

⒈一次性全告知。根据市审改办确认的审批事项办事工作规范,按标准格式制作了本局所有审批事项的一次性告知单(包括项目名称、设立依据、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窗口”权限、咨询及投诉电话等),同时将一次性告知单、所需材料的示范文本及相关表格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桂林人防信息网、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相关栏目上公布。

⒉马上受理。本办的所有审批事项必须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通过“政务服务业务通用软件”统一受理、集中收件,对承诺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的一律马上受理,并打印《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签收,不能当场受理的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⒊标准化流转。对本办审批事项的审批流程逐项清理,审批环节原则上按照一般不超过3个(即“承办人、审查人、审批人”)办事环节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关审批执行标准,明确各环节职责、各流程审批时间节点,并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桂林教育信息网、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相关栏目上向社会公布实施。

⒋限时办结。原则上,对本办审批事项的承诺办理时限在原法定办结时限平均提速50%的基础上,再平均提速25%以上。办理结果通过服务窗口出件给申请人,并打印《办结通知书》交申请人签收。提速情况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桂林教育信息网、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相关栏目上向社会公布实施。

⒌否定报备公示。在实施行政审批工作过程中,对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每季度上报一次),以规范的文书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并报市监察局和市政务办备案,市政务办负责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⒍领导“带班”制。审批事项没有全部在服务窗口现场办结的审批部门,主要领导每季度至少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本单位服务窗口检查一次,每次原则上不少于半天;分管行政审批领导要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实时“带班”审批事项,原则上每周至少到服务窗口半天。本局授予“带班”领导各审批事项的协调审批权。制定和执行“带班”领导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马上审批工作机制。

㈢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并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对审批事项需要提供的专家评审评估评价、公证、审计、会计、检验检疫、测绘等有偿中介服务进行全面清理,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提供的有偿服务一律取消

提升服务窗口服务能力

⒈加强培训,规范人员选派。我局按照“马上办”工作要求,对进驻市政务服务工作的窗口人员进行了全员培训。将协调能力和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选派到服务窗口,并报市政务办备案。市政务服务中心要作为培养后备干部的重要基地,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政务服务工作人员要予以表彰奖励,并向组织部门推荐,组织部门予以优先提拔使用。

⒉创新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推行延时服务制度,窗口工作人员在临近下班或刚下班尚未离开工作场所时,只要有服务对象,仍要热情接待,按程序受理,直至办理完毕。对企业、群众申办的急件、要件实行“急事即办、随到随办”,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规范审批行为、提供优质服务。

三、岗位职责

㈠窗口责任人

窗口责任人是本部门分管政务服务事项的领导,具体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事务,对本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窗口责任人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实时“带班”审批事项,并经局主要领导授权,行使各审批事项的协调审批权。

㈡窗口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代表本部门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职权,并对本部门服务窗口和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

⒈代表本部门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负责对本部门的即办件进行形式要件审核,负责协调、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行政审批办公室)按时办结承诺件和上报件等政务服务事项;代表本部门参与联办件的协调和办理;

⒉负责本部门与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的联络协调工作;

⒊在服务窗口坐班,负责本部门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㈢窗口工作人员

政务服务窗口第一个接待行政相对人的工作人员为政务服务首问责任人。政务服务首问责任人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受申请人的咨询服务,解答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2.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⑴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受理后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注明承诺办结时限;

⑵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三日内(法律法规有具体时限规定的除外)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出具补正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应详细说明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⑶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或者不需要审批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3.依据授权和分工具体承办本窗口政务服务事项,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审核;

4.送达本窗口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四、工作措施

㈠进一步简政放权

⒈清理审批事项。对本局的审批事项进行逐项清理,按照自治区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该下放的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可以调整的审批事项一律调整,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并做好承接、调整审批事项的操作规范、流程图和办事指南的编制、修订,下文明确下放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加强对下放县(区)审批事项的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确保下放到位、监管到位。

⒉推进“窗口审批”。严格执行“三集中三到位”(审批机构、审批事项、审批人员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审批事项进驻落实到位、授权到位、电子监察到位)制度,严格执行分管领导到服务窗口“坐班”审批工作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审批专用章”制度,属于“窗口审批”的事项(即“马上办结”、“窗口办结”事项)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此项工作已于201576完成,并公布在桂林教育信息网“行政审批”栏目上向社会公布实施,名称:《行政审批事项授权书

规范创新审批管理

⒈推进审批服务“一口受理”。我局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审批”、“一口受理”,审批服务事项均通过本级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受理、出件办结;审批服务事项100%纳入政务服务电子监察系统管理。

⒉推进审批服务“透明办理”。切实履行好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必须向窗口办事群众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补正告知书”、“受理通知书”、“办结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避免群众跑冤枉路。审批服务事项按照“八公开”要求,内容发生变更时及时修订规范和公布。

推进审批服务“网上办理”。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筹划建立网上政务服务大厅,争取将我局所有审批服务事项开展网上咨询、预受理、预审查,并创造条件网上审批,实现服务、监管“一条龙”。

㈢调整科室职能

按照“审批、管理”分离原则,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进行调整,将审批职能、审批事项、审批人员相对集中统一调整到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并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体办公。

㈣建立综合监督体系

⒈法律监督。审批项目、审批流程、审批要件、收费等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清理、规范。

⒉行政监督。“马上办”作风效能建设接受市监察局、市政务办、市编办、市法制办、市重大办、市绩效办的联合定期督查。

⒊社会监督。加强宣传,主要领导要就工作开展情况主动在电视、电台、网络、报纸等媒体接受群众的咨询和答疑。强化群众监督意识,广泛宣传,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真正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

五、奖惩机制

㈠完善问题发现机制。在局机关、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设立投诉点,通过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公布投诉电话、投诉信箱,通过服务窗口提醒办事群众索取“受理通知书”、“办结通知书”,完善电话回访工作制度,对审批项目跟踪查访等,及时发现存在问题

㈡完善问责机制。涉及行政审批工作的投诉由局监察室牵头,局办公室、政策法规规划科配合,随时受理和调查处理。经调查认定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确实存在过错的,要严格问责,并通报批评。

⒈“马上办结”、“马上受理”审批事项没有按时间节点核对、确认的。

⒉没有按规定制定和公布标准的一次性告知单、所需材料的示范文本及相关表格的。

⒊申请材料齐全,能够当场受理的审批事项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没有马上受理的;

⑵不能当场受理而没有一次性告知的;

⑶应当告知而不告知的。

⒋没有制定公布审批执行标准,明确各环节职责、各流程审批时间节点的。

⒌未进行否定报备的;或群众投诉报备有虚假行为经查属实的。

⒍超时办结的;审批事项未实时录入“政务服务业务通用软件”或是录入信息不全、不真实,逃避监督的。

⒎其他影响“马上办”事项和作风效能情形的。

对以上情形,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桂林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进行问责,对违纪人员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桂林市人民防办公室

201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