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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防办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2018-04-25 来源: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办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办部门层面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我办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我办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我办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 法规宣传科是我办的信息公开工作科室,负责承办我办层面的信息公开事宜。
第六条 我办政工秘书科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及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三)我办领导工作分工;
(四)我办工作规则;
(五)本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的文件;
(六)本部门权责清单及行政审批事项
(七)人防行政执法公示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我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365滚球手机客户端登录网站是我办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网上查阅点。
(二)365滚球手机客户端登录、市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上门查阅点,可在上述查阅索取我办相关信息。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我办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我办提出申请获取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我办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我办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我办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对信息公开存在争议的,报市政府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我办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我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我办应于每年的3月31日前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办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桂林市人防办法规宣传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